• facebook分享
  • Plurk分享
  • mail圖示推薦轉寄
  • 列印圖示資料列印

為本府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扶養義務人應返還直系尊親屬安置等相關費用,因受處分人未居住戶籍地致處份書等函件無法送達,特此公告公示送達。

刊登日期:2023/5/31
發文日期:2023/5/9
發文文號:府社保字第1120110162B號
主旨:為本府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扶養義務人應返還直系尊親屬安置等相關費用,因受處分人未居住戶籍地致處份書等函件無法送達,特此公告公示送達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及81條。
公告事項:一、受處分人曾O惠(身分證統一編號:K2*****856)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應返還直系尊親屬安置等費用共計新台幣11萬2,338元整。
二、公示送達公告之日起欲領通知函件者,請至本府社會處保護服務科地址: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2辦公大樓4樓;電話:037-559975洽辦。
三、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,逾期未繳納者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。

版權所有 © 苗栗縣政府|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(第一辦公大樓)、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(第二辦公大樓)
電話:1999(限苗栗縣內撥打), 037-322150(外縣市)
服務時間:上午8:00~12:00、13:00~17:00(彈性上班時間:上午8:00~8:30)